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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2019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我厅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能。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市(州)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责任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项目立项、资金申报的依据。

依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等,为支持地方做好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性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专项资金。

3.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情况,资金支持具体项目的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概况。

按照《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719号),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支持租赁补贴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201910月,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规定,修订出台了《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923号),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4.资金分配的原则及考虑因素。

资金分配按照《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719号),参照中央财政分配方案,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201910月,修订的《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923号),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原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719号)设定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923号)明确经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因素。

(二)项目绩效目标。

1.项目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各市(州)签订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2017-2019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70.32万套、基本建成47.61万套(含往年续建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建成2.69万套)。发放租赁补贴19.22万户(含新增4922户)。2014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2017年底前要完成分配85%2018年底前,列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公租房(不含已依照规定盘活的公租房)的分配要完成90%以上。

2.项目应实现的具体绩效目标,包括目标的量化、细化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等。

历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2017-2019年连续列入全省民生实事,在推动新型城镇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在资金筹集、资金分配、资金使用、开工目标完成率、基本建成完成率、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3.分析评价申报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申报目标是否合理可行。

财政厅会同住建厅按要求及时报送四川省绩效评价报告、量化指标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完整,依据充分。

(三)项目自评步骤及方法。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川财综〔201720号),明确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资金范围、评价依据、组织实施程序、评价结果及应用等内容,细化绩效评价指标,明晰具体要求和评定操作。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认真组织实施全省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向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复评,撰写本市(州)评价报告。各市(州)通过现场抽查、委托事务所评价、资料送审等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开展绩效复评工作,报送了评价报告和评价量化指标表等相关资料。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逐项对照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对全省总体情况进行了绩效评价,按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住建部和财政部驻川专员办。

二、项目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

(一)项目资金申报及批复情况。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厅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专员办正式报送的中央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公共租房住房保障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等,符合有关规定。

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再次明确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本地区申报的租赁补贴发放户数、棚户区改造套数、公租房新筹集套数等,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二)资金计划、到位及使用情况(可用表格形式反映)。

1.资金筹集。2017-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325.3亿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41.85亿元。

2.资金分配。原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719号)规定,省级财政专项补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复预算后60日内分配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30日内分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中央资金均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分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省级资金在省人大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分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资金分配重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3.资金使用。一是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出台了《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923号)、《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川财综〔201720号),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二是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我省参照中央做法,在下达资金文件时一并下达绩效目标,要求市县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央要求组织全省开展绩效自评工作。2018年,财政厅、住建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了第三方机构——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对成都、自贡、绵阳、广元、内江、宜宾、眉山等7个城市全覆盖开展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形成了《四川省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2019年,继续开展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委托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对遂宁、德阳、南充、泸州、攀枝花、乐山、广安72016-2018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进行了绩效评价,形成了《四川省2016-2018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三、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

一是编制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和规划落实的年度计划,由省政府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州)政府,市(州)分解下达县(市、区)政府,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完成时限、工作要求等。

二是搭建信息平台为了解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建设进展情况,做好统计工作,搭建项目信息报送平台,明确相关指标统计口径,采用月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高质量统计数据。

三是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制度。出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建保发〔2012286号),根据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省、市、县各级全面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加强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建设,设立住房保障专栏,突出信息公开栏目,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建设地址、开工信息、建设业主、建设套数、建设面积和预计开工、竣工时间、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结果等信息,以及住房保障建设、分配、管理政策措施等,实行动态更新调整。配合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指导全省8个县(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梳理保障性住房政务公开事项、制定政务公开事项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公开方式。在四川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我省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以及全部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情况等,各地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及时主动发布住房保障相关信息。

四、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完成情况。

一是开工和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2017-2019年全省棚户区改造实际开工71.6万套,完成目标任务数的101.8%;基本建成74.52万套(含往年续建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完成目标任务数的156.52%。租赁补贴实际发放户数21.87万户(含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224户),完成目标任务数的113.78%

二是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率。2014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2017年底前新增分配5.51万套,超过国家下达分配率85%2018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48.07万套,列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公租房(不含已依照规定盘活的公租房)的分配率达93.9%,已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2019年全省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48.26万套,列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公租房(不含已依照规定盘活的公租房)的分配率达分配率为94.3%

三是工程质量。全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标准,实行工程质量督查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强化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严格履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监督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牌;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做到程序上不搞特殊,质量上严格要求,安全上决不放松。联合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7号),持续加大指导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建设行为日趋规范,逐步提升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2017-2019年各级各部门质量安全检查抽查未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也未接到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二)项目效益情况。

四川省不断深化改革,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梯度化住房保障体系已基本成型,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农民工、新就业职工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都能均等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2017-2019年全省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例达到80%以上。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居民满意度。参与调查的受访对象对政府实施的棚改工作表示比较满意,认为有效改善了群众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完善了城市功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满意度达80%以上。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满意度。参与调查的受访对象表示支持和拥护住房保障政策,认为保障政策实施效果较好,很好地解决了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尤其重点保障了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满意度达80%以上。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评价结论。

我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工程建设,各地都将其纳入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各级加快推进续建项目进度,形成持续稳定增长的实物工程量,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创新改造方式,督导市县出台政策措施,为惠民生、稳增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按照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在资金筹集、资金分配、资金使用、开工目标完成率、基本建成完成率、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方面均完成较好。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棚改融资政策波动较大。2014年,我省创造性地提出了省级平台统贷,市县政府还款,省级财政增信的棚改融资四川模式,争取到国家开发银行长期优惠专项贷款,有效解决棚改建设融资难题,受到中央领导肯定,并在全国推广实施。2016年,国家规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棚改建设,我省积极推进市带县融资模式,争取政策性银行支持。2018年,国家规定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实施棚改建设,确需政府融资的,需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方式融资。而2020年以后棚改债券政策走向如何,还不明确,可能对已开工续发债的项目形成影响,造成“半拉子”工程。

二是中央补助资金大幅度缩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6-2019年全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维持在52.55亿元左右,而2020年全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仅占去年额度的19%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2016-2019年全省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平均补助在50亿元左右,但2020年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仅占去年额度的32%,远低于近四年平均值。

三是棚改贷款还款压力增大。棚改贷款作为棚改项目融资的主要来源,大力提速我省棚改工作,改善棚改居民居住条件。目前,棚改贷款到了还本付息阶段,市县财政还款压力增大,对棚改规划后续推进工作不力。

四是绩效评价重复。财政部先后两次出文均要求对上一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资金范围相同、报送部门相同,评价结果都是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两类评价造成一定的重复工作。

五是住房保障工作管理难度大。由于缺乏完备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对象或保障性住房信息档案不完整,尚未充分运用大数据这个现代管理手段,公安、社保、金融、市场监管、税务等多部门审查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不能正常建立,导致保障对象条件核查、动态监管等方面难度很大,资料收集、信息核查、报表填报等工作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重复劳动。

(三)相关建议。

一是加大对我省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支持力度。2019年,棚改新开工项目由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转为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要求项目实现收益与融资的自求平衡,部分老城区棚户区密度大,拆迁成本高,项目达不到要求,筹资难度增大。建议中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加大棚改专项债券对我省的倾斜力度。

二是着力化解防范棚改债务风险。加强棚户区改造地方政府支出责任管理,积极主动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为确保棚改项目贷款按时足额偿还,防止发生由棚改引发的系统性、区域性财政风险。加强棚改贷款资金全链条管理,强化贷款还本付息风险控制,建立统计报送制度。市县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情况的棚改贷款还款机制。

三是统一绩效管理规定。建议财政部相关司局共同协商,统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简化操作程序,避免重复评价。

四是加强大数据在住房保障领域的运用。建立完备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保障与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数据平台互联互通,打破住房保障数据间不能共享的信息孤岛,实现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数据深度融合,提升住房保障工作效率。

附件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绩效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