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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川建行规﹝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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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决定开展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以2018年以来通过竣工验收的城镇新建居住小区为评价对象,将2005年以来绿色住区建设调整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相对应的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以下简称生态小区)建设,即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按照绿色、生态、循环、低碳和健康的理念,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建设与周围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居住小区,努力实现居住小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目标。

二、评价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应是依法开发的居住小区,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要求,不能为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

(二)区分评价阶段。分为预评审和终评审两个阶段。项目通过施工图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可进行预评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交付业主使用六个月以上,可进行终评审。

20181月至20206月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交付业主使用六个月以上的项目,可直接申请进行终评审。

三、评价程序

(一)预评审。企业自愿申报、提供预审资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组织专家预审、报送预评审意见。将预评审结果作为终评审重要依据。

(二)终评审。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终审、社会公示、公布结果、颁证授牌。

四、组织实施及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生态小区评价工作。

(二)抓好示范引领。各市(州)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和推广生态小区评价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城镇新建居住小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三)做好评估总结。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生态小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年度总结评估,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我厅。

日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组织协调。评价工作全过程需在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申报系统中进行操作。

(四)修订技术条件。结合国家绿色环保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了生态小区评价技术条件,融入了绿色文化、生态、健康和工业化建造等技术指标,形成《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评价技术细则(试行)》(附件),作为全省开展生态小区建设和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组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生态小区建设和认定知识,宣传政策措施和先进经验及典型做法。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营造推进生态小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114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四川绿色住区建设认定活动的通知》(川建房发〔2005118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住区评审技术条件(暂行)〉的通知》(川建发〔2005169号)及《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住区)建设评价(认定)活动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绿色建筑(住区)评价(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川建房发〔2006394号)废止。

附件: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