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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物业领域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资阳物业领域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6-08-11
  • 来源:资阳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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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物业公司擅自侵占、挪用小区公共收益案

基本案情

成都某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是资阳某万小区的物业公司。经审计,确认小区含税公共收益收入573693.33元,支出72147.83元,应有结余501545.5元。物业公司设立公共收益专用账户后存入435277.08元,与应有结余相差66268.42元。该物业公司挪用、侵占资阳某万小区项目公共收益66268.42元,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物业公司退还所得收益,并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改正,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

案例启示

此类案件带来诸多警示。对物业企业而言,必须严守法律底线,规范公共收益收支管理,主动定期公示明细,杜绝私设账目、挪用资金等违规操作。对业主及业委会来说,需强化维权意识,主动监督公共收益使用情况,定期核查财务账目,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投诉、取证并通过司法途径追责。对监管部门而言,应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查物业资金乱象,落实处罚追责制度,督促公共收益专款专用,切实守住业主的公共财产权益。

案例二 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资阳某盛小区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该小区自2025年9月交房后业主开始装修。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发现该小区顶楼4户业主存在违规搭建行为,物业公司与该4户业主签订了装修管理协议并收取装修管理费,物业公司在发现业主装饰装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物业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135.64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案例启示

该案带来深刻警示。物业企业需厘清履职边界,严格落实装修巡查制度,对违规装修行为及时劝阻、书面留痕,劝阻无效后必须按时规范上报,杜绝不作为、走过场。业委会应常态化监督物业装修管理履职情况,对失职行为及时督促整改。监管部门需强化常态化巡查与执法力度,压实物业主体责任,通过常态化普法与违规追责,筑牢小区装修安全防线,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