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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曝光5起施工破坏供水供气基础设施设备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6-09-22
  • 来源:遂宁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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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事先采取保护措施损坏供水管网案

【基本案情】2026年8月8日,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在遂宁经开区杨家院子附近实施覆土清除作业,事先未与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未落实地下管线专项防护要求,施工作业损坏DN1200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排气阀,致主管道漏水。时值夏季高温时段,大量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及企业生产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查处情况】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遂宁经开区执法队立案调查,查明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覆土清除施工属于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但该公司事先未与供水单位制定保护措施,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损坏,上述行为违反《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6年9月15日,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供水管网是城市运行发展的重要“生命线”设施,事关民生保障与城市运行安全。本案的涉案施工单位对公用设施的保护意识不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高温供水关键期造成管网受损,产生经济损失与社会舆情。本案警示,开工前应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还应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落实到位,这是施工企业法定职责,有助于破除施工损坏市政设施仅民事赔偿、不受行政处罚的错误观念,从源头防范管线破损、停水扰民等风险,切实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案例2 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损坏燃气管道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15日,某公司在射洪市洋溪镇塑编厂外更换水管施工过程中,对邻近的燃气管道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工人操作失误损坏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该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查处情况】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查明某公司存在施工非燃气类的其他建设项目时、未采取燃气安全保护措施而损坏燃气管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2024年11月6日,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燃气安全保护措施是防范施工过程中燃气泄漏、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关键防线,是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任何忽视或省略该等措施的行为均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本案警示,相关单位务必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前主动对接管道燃气经营者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制定保护方案、加强人员培训,施工中加强现场监管、全面落实燃气保护措施、规范操作流程,从源头上杜绝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真正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切实防范管线损毁事故发生。

案例3 某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保护方案损坏燃气管道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1日,某劳务分包单位在遂宁市船山区北河街遂宁市船山区老城区排水通道改造提升项目(二期)作业,在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已确认燃气设施、协同燃气公司制定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且对该劳务分包单位进行交底的情况下未按照燃气保护方案规定施工,发现水泥包裹燃气管线情况后未向燃气公司报告,而是继续使用风镐等机械施工,造成地下燃气管线损坏。

【查处情况】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查明某劳务分包单位存在施工建设项目时、未采取燃气安全保护措施而损坏燃气管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2026年2月2日,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燃气管道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损坏不仅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用气,也带来安全事故风险。涉案劳务分包单位在各方已制定保护方案并进行交底的情况下,施工中面对水泥包裹燃气管线的异常情形,未按规定向燃气公司报告即继续作业,导致管线损坏,反映出其安全防范意识不足、现场管理存在疏漏等问题。本案警示,建设项目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应切实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燃气设施保护规定,防范施工破坏事故发生。

案例4 某建筑工程公司开挖沟槽施工损坏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2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市河东新区灵泉街道香山社区2025年移民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施工时,虽已与建设单位及燃气公司共同制定《既有管线保护专项方案》并确认管道位置,现场作业人员使用机械开挖消防沟槽,仍然损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造成周边气源断供,大量群众疏散。

【查处情况】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市河东新区执法队立案调查,查明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损毁燃气设施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9月14日,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施工企业虽在开工前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保护方案并确认燃气管道位置,但在实际施工中仍因操作不慎造成燃气设施损坏,警示各参建单位对市政管线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纸面,必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最末端操作环节,加强现场管控,确保保护措施落地见效。

案例5 李某君个人施工损坏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1日,市河东新区钟灵寺村在实施拆迁区域的路沿石开挖清除项目过程中,因挖掘机操作人员李某君操作不当,损坏3根中低压燃气管道,引发燃气泄漏,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供气。

【查处情况】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市河东新区执法队立案调查,查明因李某君存在个人施工过程中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鉴于施工区域燃气管道标志毁损等情形,2025年9月22日,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君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挖作业前须严格履行燃气管道安全核查义务,尤其是在燃气管道标志因其他原因已毁损的情况下,应联合燃气经营者查清地下管线分布,规范操作流程,严禁盲目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