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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川建通告〔202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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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第三批)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现将第三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予以公布(见下表),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对照检查。

序号

招标项目情况

限制、排斥行为

问题解析

1

某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要求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需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络查询截图。

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可供查询的职称信息不完整,故要求查询截图不合理,限制、排斥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信息暂未进入平台的潜在投标人。

2

某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施工

设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加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是不同的工作范畴,故该设定与施工合同履行无关。

3

某建设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施工

设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价格。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1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4

某建筑工程施工

设定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为“......承接并完成......业绩”。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对业绩的要求为“已完成”和“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两类。《标准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和解释(二)》也已明确,近年已完成业绩是指业绩的完成时间在设定的年限内,招标文件不得另行增加“承接并完成”“中标并完成”“开工并完成”等表述。

5

某实训基地项目施工

在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描述设备型号、规格要求为******。经查,该型号、规格描述为某公司特定产品。

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6

某幼儿园项目施工

要求省外企业提供入川信息录入且录入信息包含设计。

变相要求投标人具有设计资质,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7

某建设项目总装车间施工

设定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加分。

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属于设计单位的职责,在施工招标中设定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8

某综合大楼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设定暖通专业设计负责人具有暖通空调设计BIM技术高级职称加分。

职称专业的设定,一是要符合职称专业分类规定,如《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二是要注意新老专业兼顾,不应限定为某一具体的职称专业名称。

9

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设定实力证明金:投标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向招标人指定银行账户存入15000万元实力证明金得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实力证明金加1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该设定属于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

10

某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设定业绩要求为工程总承包监理业绩。

该项目招标范围为施工监理,设置工程总承包监理业绩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