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其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2012年6月我厅出台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近年来,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修订更新,国家事业单位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与职责有较大调整。为适应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厅开展《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以更好规范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修订《管理办法》。
三、修订过程
2022年7月,我厅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并完成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修订内容概述
原《管理办法》共二十九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为三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概述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于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与监督机构签订委托书。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保障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及设施设备。
(二)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质量监督人员需经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可聘用工程类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技术辅助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流程、措施等相关要求。对监督抽查频次要求进行细化,实施差异化监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新增工程质量现场监督检查中(终)止及恢复相关要求,明确工程质量现场监督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完成竣工验收或终止质量现场监督时结束。
(五)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要求,整合相关条款内容,厘清质量投诉受理界限。
(六)进一步完善监督责任事项,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监督责任进行细化,增加免责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