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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厅陆续收到一些单位和人员的来电来信,咨询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现将相关问题及解答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理解与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两本标准关于“消防车道”的规定?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前言”中明确: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答:“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居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主要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文)、《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8.1.3条条文说明)

三、《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有效期为两年,目前文件有效期已过,该文件是否继续沿用?是否还具备法律效应?

答: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教育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0号)于2021年8月10日印发,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通知自动废止。废止后,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