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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川建撤回字〔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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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川汇鑫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无注册建造师,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的要求,经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你单位仍未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我厅于2021年4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川建撤回告字〔2021〕5号),你单位于2021年4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庞嘉

联系电话:028-67648569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