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要求,保障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开展经营业务,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主体
凡设立登记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均应进行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设立登记地在外省但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25〕21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要求自主进行诚信信息登记。
二、登记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四川省),进入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选择“招标代理信息管理”或“信用记录管理系统”模块,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具体操作指南可登录系统下载。系统操作问题可致电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28-86744466)。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后,应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在“业务系统”栏目的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录入系统中进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登记,并根据填报信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至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相关问题可致电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咨询(电话:028-86522993)。
三、信息展示
完成上述信息登记后,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展示,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工作要求
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应该真实、完整。若存在虚假登记情形,一经核实,由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办法》作出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