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明确:“......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共10个分部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按照以上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中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如未单独立项,建设单位不能单独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