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是召开业主大会的必经程序。街道办事处核实该小区确已符合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后,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申请后的3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筹备组人员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人数必须为单数;二是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三是业主代表人数必须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四是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根据业主自荐或推荐确定;五是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