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名称
在成都的缴存职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
2025-05-14 11:08:00
来源:
厅公积金处
政策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還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