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条款;开工至今,也未独立支付安措费。
2.个别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李顺前)特种作业证书系伪造。(重大事故隐患)
3.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文件(建办质〔2021〕48号)要求编制,存在严重缺陷(建办质〔2024〕63号)。(重大事故隐患)
4.有限空间应急预案缺乏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救援送医电话、线路等,未按应急分工明确职责;未配备有限空间应急救援物资;电梯井基础积水、有异味,无防护措施。
5.现场未见隐患排查台账,未通过智慧平台录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2#楼超危工程高支模未留置拆模试块,浇筑仅5天后,扫地杆已全部拆除。
7.落地式脚手架连墙件不足,支模架局部立杆上部自由端长度超过500mm。
8.专职安全员李X在施工现场、仓库等场所吸烟。《安全日志》未按照文件(川建质安函〔2024〕3623号)文件要求记录;企业、项目负责人带班未按照文件(建质〔2011〕111号)执行,企业负责人带班记录未复印件;带班记录不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标准》DBJ51/T189-2022表C12.1-3。
9.主要道路未硬化;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违反《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3.1.2条规定。
10.起重设备进场前未对结构件、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违反《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判定标准(2024)版》第8.3条。(重大事故隐患)
11.起升钢丝绳未排列整齐;变幅钢丝绳在卷筒上未留隔离槽。
12.未使用原厂标节(塔机上部结构为大汉。标准节为中联);标准节螺栓松动。(重大事故隐患)

13.塔机未设置专用开关箱;未设置漏电开关。
14.塔机驾驶室手柄防误操作失效。

15.多台塔机未编制群塔作业方案。(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