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执行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未掌握住建部37号令、31号文以及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2.总分包管理存在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投入不到位等问题。
3.监理安全日志记录不详,未明确隐患部位、内容。项目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仅1名安全员到岗、1名安全员填写《安全日志》,未按照文件(川建质安函〔2024〕3623号)文件要求记录。(重大事故隐患)
4.施工合同未明确安全措施费支付条款。
5.危大工程网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文件(建办质〔2021〕48号)要求编制,存在严重缺陷(建办质〔2024〕63号)。(重大事故隐患)
6.网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未开展网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方案交底。
7.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违反《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3.1.2条规定。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文件(川安监〔2018〕43号)及规范(GB/T29639-2020)要求编制。
9.塔机标准节销轴止退销未按说明书安装,现场有三种止退销;部分止退销用螺栓代替。

10.塔机力矩限制器调节螺栓脱落两颗。(重大事故隐患)

11.塔机平衡臂连接螺栓松动。起重臂下弦多处连接螺栓松动;起重臂下弦部分连接螺栓未露出三个丝扣。

12.多台塔机未编制群塔作业方案。(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