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893/2020-3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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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川建审发〔20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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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就我厅负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简化申报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新办、升级(取暂)、延续、证书补办、变更、注销时,不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原有资质证书,由我厅根据相关政务信息系统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新办、升级(取暂)、延续时,不再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所有人员社保材料及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新办、升级(取暂)、延续时,所报送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和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申报材料,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我厅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承诺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承诺书(式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