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4786/2020-46503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关键词:物业,

权威解读: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月27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类、采集、量化分级、发布、公开和应用等。

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做出详细解读

制定背景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总要求,2017年12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9号令废止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19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2019年12月6日,《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19〕25号)提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聘党员员工、发展党员等方式,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工作要求。

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现实需要。

目前,部分小区物管存在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不公开、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服务项目、新老物业服务企业项目交接不顺畅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川委发〔2019〕25号关于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标准、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办法》围绕“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目的,按照国家放管服要求,强化物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助推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进一步助推城市基层治理,回应业主对美好生活期盼的客观要求。

物业服务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社区治理、城市管理的着力点。

但随着房地产业态日趋多元化,新的住房消费需求不断涌现,业主维权意识提高,物业服务行业在高速发展下隐藏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近年来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川委发〔2019〕25号关于创新和完善城市基层治理制度的工作要求,应着力解决物业服务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升行业发展品质、服务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业主安居乐业,使业主增加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因此,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既符合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也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主要特点

《办法》突出了与推进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工作的有机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加强党建引领,提升服务水平

《办法》围绕构建党建引领居民小区治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川委发〔2019〕25号相关要求,将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及社区治理工作、发展党员、招聘党员员工等作为企业良好行为,予以信用加分,是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体现,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重大部署的具体实践,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形成“小区党组织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格局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赋权基层组织,强化属地监管

将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等赋予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重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意见,从信用监管上推动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可以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同时,《办法》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这些规定有助于理顺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善社区和居民小区党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评议、监督和管理。

注重奖惩挂钩,鼓励企业参与基层治理

按照“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省委省政府正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我厅正会同相关部门大力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新三年计划和垃圾分类等工作。《办法》明确,为改造后的老旧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将根据服务项目的规模获得不同程度的加分(按服务项目个数或面积加1-6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加分,有利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做垃圾分类的参与者、倡导者、监督者,带动群众,影响邻里,凝聚全社会力量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改善小区环境,提升业主满意度。

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系”,推进物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能力和水平,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助推城市基层治理水平、能力提高,包括6章、27条。

关于信用信息分类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组成。基础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业绩、物业服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

关于信用信息量化分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值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分值-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分值。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分值为80分,企业信用等级量化分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关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在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以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等激励措施。

对信用评价等级B级、C级的,可以采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日常行政监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