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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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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行政处罚,

解读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裁量权适用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建行规〔2020〕3号)自2020年实施以来,对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存在部分适用情形较为宽泛,执法人员行使裁量空间较大,易产生行政处罚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2021年7月15日,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增加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制定裁量权基准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文件要求,有必要对裁量权适用规定和裁量标准进行修订。

二、《裁量权适用规定》的主要内容

《裁量权适用规定》由正文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以下简称《计算基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裁量标准》)组成。

正文共四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裁量权适用的基本规定,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裁量权定义、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裁量权基准与适用,共十一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范围,《计算基准》《计算规则》的制定主体和主要内容,《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定及调整机制等。第三章保障与监督,共七条,主要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法制审核、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第四章附则,共两条,对《安全生产许可裁量标准》适用、文件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有效期作了规定。

《计算基准》共梳理821项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计算基准。“违法行为”对具体违法内容进行了概括,以方便执法人员检索;“法定依据”列明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适用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裁量因素确定1至3个不同层次的情形;“处罚计算基准”则是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形,划分了对应的计算基准幅度。同时,市、县级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因素,组织编制本地区计算基准,对《计算基准》中的适用情形、处罚计算基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或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计算规则》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规定,通过计算得出违法行为适用的具体裁量阶次。违法行为情节(A),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等5个分值等级;社会危害程度(B),分无社会危害、社会危害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等5个分值等级;同时《计算规则》还确定了不予处罚对应的情形(C)。在具体行政处罚案件中,执法机关首先根据具体案件A、B、C适用的分值和情形,结合《计算基准》中确定的计算基准幅度,依法确定适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明确行政处罚种类,计算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

《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主要列举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符合《计算规则》免予处罚情形的,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均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裁量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分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四个大类14项适用情形,确定具体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

三、《裁量权适用规定》应用示例

1.输入基本案情关键信息

202X年X月X日,某市发生一起人员受伤事故,小王在走路时,不慎摔入路面窨井中,受轻微伤。事故发生后,经调查,事故原因是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甲公司没有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定期巡查,窨井盖在被雨水冲走后,未及时进行维护、安装新窨井盖,导致小王走路时摔入窨井。

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甲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改正,但甲公司经办人收到责令改正的通知后,因业务繁忙,未及时交给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所以甲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根据以上基本案情,确定关键信息:窨井盖、维护不到位、人员伤亡、逾期未改正。

2.确定计算基准

(1)按照《计算基准》,以关键信息“窨井盖、维护不到位、人员伤亡、逾期未改正”进行检索,确定违法行为是“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2)针对该违法行为,因甲公司逾期未改正,符合适用情形第二项,对应的计算基准为“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进行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评价

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调查后,发现甲公司并非初次违法,但在两年内也没有相同违法行为;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修复窨井盖;在主管部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没有拖延、拒绝配合情况;该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甲公司自身原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关。

此外,由于甲公司未及时维护窨井盖,导致小王受伤,但没有人员死亡,也没有引起重大财产损失;该事件并未引起舆论关注,没有人投诉或举报。

根据以上情况,进行评价如下:

(1)对于违法行为的情节,因甲公司并非初次违法且两年内没有相同违法行为,a1=0;甲公司在被责令整改后,拖延未及时改正,a2=2;甲公司未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a3=0;甲公司积极配合调查,a4=0;甲公司是单独实施违法行为,a5=0;甲公司不存在转移证据、打击证人等情况,a6=0。因此,a1+a2+a3+a4+a5+a6=2,属于违法行为一般的情形,即A=3。

(2)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因造成人员受伤,b1=3;因未造成社会影响b2=0。因此,危害程度较重,B=4。

(3)经调查,没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等法定不予处罚以及免予处罚情形。

4.处罚结果计算

因不存在法定不予处罚情形,也不属于免予处罚情形,也不存在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情形,经计算A+B=7,属于一般处罚范围,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裁量标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70%,通过计算得出:

处罚金额=100000+(500000-100000)×70%=380000元。

四、《裁量权适用规定》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