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关键词:政策解读,

解读 | 《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5-01-27
  • 来源:厅城建管理处
  • 浏览:
  • 【字体:
  • 打印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其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我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我厅会同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6月出台了《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省最新要求及各地运营管理实际需求,开展《办法》修订工作,以更好指导规范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修订《办法》。

三、修订过程

2024年1月,我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有关省直部门、21个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公众、专家意见,并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修订内容概述

原《办法》共二十八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为二十七条,其中删除1条,修改完善8条。主要修订内容概述如下:

(一)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和运维单位相关职能职责。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职能职责。对管网运维单位的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整合相关条款内容。针对进入污水厂的污水是否超出设计限值的两种情况,分别明确污水厂运维单位职能职责。

(二)根据最新国、省要求,进一步补充污泥产生、转运和处置的相关要求。原则上不支持跨市(州)转移污泥,特殊情况确需转移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跨地区转移计划,并向污泥移出地市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产生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污水检测相关工作要求。各市、县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县城以上城市的污水管网收集水质、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等指标每半年进行随机抽样检测一次。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测。

(四)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拨付要求,补充污水处理费用方面的要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应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厂运维单位和管网维护单位。实行按照水量、污染物削减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运行机制,推进收费机制改革,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费用价格形成机制。

(五)进一步补充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的工作要求。污水厂运维单位和管网运维单位应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重点关注雨污混错接、施工降水排入污水管网等“外水入侵”行为,及时梳理汇总并上报,协助管网产权单位完成整改。

(六)进一步明确污水厂运维单位应急责任,补充临时污水处理设施监管要求。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污水厂运维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尽快抢修恢复正常,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措施中临时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在污水厂具有足够处理能力的条件下限期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