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 号)实施以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工作日趋规范。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等部委陆续出台了有关招标投标政策,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等,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创新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由省发改委牵头,开展了创新招标投标体制机制“1+N”改革工作,已发布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为“1”的系列改革政策,从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推行评定分离、违法行为集中公告、远程异地评标、信息公开、举报办理等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创新制度体系。为推进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在住建行业的落地落实,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际,需要配套制定行业规范性文件,作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1.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依法保障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各个环节的自主权和落实相应主体责任,招标人应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鼓励将地方标准招标代理操作规程纳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贯彻评定分离有关要求,并将“资质异常”和安全生产许可预警纳入定标核查因素。
2.在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方面,明确了必须招标项目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并执行省标准招标文件,对国家暂未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要求参照勘察、设计和监理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严格落实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并参照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取消投标人事前进行入川信息报送的要求;为解决投标业绩虚假问题,推行业绩信息提供“四库一平台”信息截图的要求;按照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要求,鼓励行业协会发布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的价格信息,供招标人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参考。
3.在优化评标标准设定方面,要求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结合市场反映的评标专家只看标书厚薄、不重实质内容的现象,提出招标人可结合实际对投标文件的页数上限作出约定;为遏制恶意低价竞争和异常高价陪标行为,提出在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中,试行超出一定幅度的投标报价,以及除投标报价外的其他部分得分低于一定幅度的,该投标报价不纳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同时鼓励各市(州)探索多元化的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
4.在改进评标机制方法方面,贯彻远程异地评标有关要求;为解决饱受诟病的评“人情标”和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明确逐步推行“暗标盲评”,并配套推行工位式分散评标。
5.在切实加强行政监督方面,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督职责,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提请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明确;对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事项,重申了接受监督的方式、监督检查时限、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方式;为促进监督工作规范化,提出了建立监督工作台账以及对招标监督意见闭环管理的要求,并鼓励开展监督成效评估。
6.在推进实施标后监管方面,为强化招标投标成果落实,明确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的“两场联动”,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期间人员变更等提出要求;明确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
7.在畅通异议投诉渠道方面,明确了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中应当载明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明确了招标人处理异议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要求。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