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厅2020年制定发布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行为和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效果良好。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省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范围和权限有了新的变化,为厘清权责,原《办法》经修订后重新以(川建行规〔2025〕20号文发布。
二、主要内容
新发布的《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权限的划分、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和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并提供了6种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文书参考格式。
新《办法》主要主要修订了有关适用范围和监管权限的划分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修订内容。原《办法》适用范围未明确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市州在适用时标准不统一,有的所有招标项目都在管,有的只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今年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等八部门共同制定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川发改法规规〔2025〕384号)的规定,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自行妥善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即明确适用范围仅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二)监管职责划分修订。原《办法》监管权限按项目审批层级和项目投资金额划分为省、市、县三级,因按投资金额下放监管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已于2023年2月1日废止,监管权限划分回归到《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5年11月16日,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直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川办函〔2025〕58号),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重新予以了分工,送审稿已调整相应内容,即:涉及“招标评标有效性认定”的投诉,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受理,58号文划归给了各行业主管部门。
此外,新《办法》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的有关规定,增加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尊重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对定标过程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的规定。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