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优化验收程序、加强统筹协同、提高验收效能,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自然资源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和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5部门印发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现就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要求,“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同年 8月 21 日,我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6 号)(下称《通知》),打通以前房屋市政工程“多头验收、互为前置、信息不共享、效率不高、验收时限长”等痛点、堵点,推行联合验收制度。目前《通知》已实施 5 年,其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2022 年9 月 28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要求复制推广“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对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的多个单位工程,在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的成功经验。为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改进政务服务流程,提高验收质效,更好更快发挥投资效益,原《通知》亟待修订,特起草《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30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修订《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通知》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联合验收程序不清晰、关键节点时限不明确、部门信息共享不畅通等突出问题短板,对联合验收制度进行深入调研、全面总结、反复修改,形成《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其他要求、附则等五个章节。
(一)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明确了联合验收适用范围,规定了联合验收的主要事项。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完工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活动,推行“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行推进、联合验收、限时办结、一口出件、信息共享”的验收模式。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事项。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自行调整联合验收事项内容。
(二)申请条件。明确了申请联合验收的条件,包括:申请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专项工程完成验收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验收完成满足接入条件,并单列了单体项目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三)办理程序。列明了申请办理的流程、时限等要求,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通过线上系统或线下综合窗口途径统一申请,负责联合验收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限时办理。其中材料审查 3 个工作日、现场核验 8 个工作日、出具意见1个工作日,合计自系统同意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对联合验收实施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制度等。
(四)其他要求。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开展指导服务,要求建设单位提前自行组织查验,明确联合验收合格信息部门共享,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五)附则。明确实行联合验收的低风险项目范围以及《管理办法》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明确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调整优化联合验收事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