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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城镇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

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深入挖掘小区内空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擅改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将最高罚款30万元。

山东是全国老年人口第一大省。2020年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122.1万人,且9成老年人会选择居家养老。针对一些居住区未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无法按规定整改的情况,《办法》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按照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新建城镇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的,将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依法规划配建、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