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报送单位(盖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批 2021年9月17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1 | X2SC202109070175 | 1、目前四川省大多数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后含水率为80%,再转运至异地新建的污泥处理厂脱水至60%,此方式增加政府对污泥处置补贴费用,导致黑色产业链,增加能耗,浪费资源,占用土地,对环境造成二次破坏,致使政府为特殊利益群体买单。 2、未严格采用四联单签收和电子扫码标注 |
四川省 | 其他污染 | 1.关于“目前四川省大多数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后含水率为80%,再转运至异地新建的污泥处理厂脱水至60%,此方式增加政府对污泥处置补贴费用,导致黑色产业链,增加能耗,浪费资源,占用土地,对环境造成二次破坏,致使政府为特殊利益群体买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污泥处置采用卫生填埋和部分土地利用方式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60%。 经初步排查: (1)我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均按照设计规范配备了污泥压滤脱水等装置,能够将污泥含水率降低至80%以下。泸州市、乐山市部分污水处理厂为达到最终处置要求,存在委托其他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泥处理厂进行二次脱水现象,但由于同属于一家运营企业,未产生额外脱水费用。同时,全省268座城市(县城)污水厂均由属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属地政府只需要根据污水处理量支付相关服务费,该服务费已包含污泥脱水费用,不需要单独支付。 (2)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具有脱水能力的982座,由污水处理厂自行脱水,其余825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存在委托其他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泥处理厂进行脱水现象。经初步排查,相关费用系地方政府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协议约定,若协议中仅包含污水处理费用,则由政府额外支付脱水费用;若协议中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费用,则由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单位支付脱水费用。如泸州市19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脱水的费用由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承担,并未产生新增费用;自贡市20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采取PPP模式实施,由属地政府支付PPP运营服务费,服务费包含污泥处理处置费。 综上,经调度排查,我省暂未发现“政府对污泥处置增加补贴费用,导致黑色产业链,增加能耗,浪费资源,占用土地,对环境造成二次破坏,致使政府为特殊利益群体买单”情况。 2.关于“未严格采用四联单签收和电子扫码标注问题”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目前,国家未对联单制的格式标准和使用“电子扫码标注”提出要求。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均采用了联单制进行跟踪管理,联单内容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其中,268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使用二联单制的有4家,三联单制的有75家,四联单制的有48家,五联单制的有130家,六联单制的有1家,还有10座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低未进行污泥处置(阿坝州1座,甘孜州9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也采取了污泥联单制等管理措施,确保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可追踪。 |
不属实 | 自收到办理件后,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前期已制发《关于持续抓好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全省污泥处理工作调度制度,通过调度21个市(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情况、实地抽查现场情况、收集佐证资料等方式,全域摸排本案件反馈问题,认真核实工作实际,确保经得起检验。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污泥转运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二次污染现象。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