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玲、黎红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家庭成员之间互用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建议》(第41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资金运行情况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近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运行总体平稳。一方面,对热点城市开展窗口指导,抑制房地产泡沫,切实防范风险。另一方面,督促各地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份政策文件,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全面推行异地贷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截至2019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69607.66亿元,提取总额104235.23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总额97959.46亿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2223.21亿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952.73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620.88万笔、97959.46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5883.11亿元。2019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322.40万个,实缴职工14881.3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0.57%和3.08%,提取人数5648.56万人,发放贷款3620.88万笔,缴存额23709.67亿元,提取额16281.78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139.06亿元,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88.7亿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金额6101.44亿元,提取率68.67%,个人住房贷款率85.48%,结余资金9461.52亿元。住房公积金不仅为住房建设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促进了住房消费增长,推进了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同时,提高了职工买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了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
二、关于您们的建议
(一)“向中央提出建议,推动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拓宽使用范围,发挥住房保障功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明确提出“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拓宽了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目前住房公积金行业重点推进建立自愿缴存机制、加强政策执行监督、全面提升服务效率、继续推进双贯标工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统计分析制度等工作,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发挥住房保障功能,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步伐。
(二)“增加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范围,缓解居民还贷压力”
1.相关政策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放宽了租房提取条件,明确了租房可提取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明确要求“提高实际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切实提高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缓解缴存职工贷款压力和还贷压力。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明确要求“规范改进提取政策。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对公积金提取进行了规范。
2.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住房公积金具有政策性、互助性、保障性,用于帮助职工低息贷款购房或支持其它职工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助推住有宜居。2019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远超结余资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位运行,家庭成员之间互用住房公积金目前只在租房等个别情形先行先试,在有限的资金和广大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情况下,设定必要的提取限制,规范提取范围,对满足广大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防止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感谢您们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要求,充分听取、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互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查研究、论证分析等方面工作,积极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建言献策,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积极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不断深化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
此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