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栓宁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快城管执法条例立法的建议》(第0125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你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厅高度重视《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立法。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我厅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年会同省人大城环资委、司法厅组成立法调研组,先后赴广西、陕西、湖南、甘肃等相关立法先进省份以及省内市(州)开展立法调研,2次就《条例》(修改稿)书面征求20个省直部门意见,3次征求21个市(州)住建、城管执法部门意见,2次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组织专家座谈论证。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论证基础上,我厅对现行《条例》反复修改,形成立法调研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稿)报送司法厅。
你在提案中提出的城管领域“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执法管理体制不统一、执法职责范围不清晰、执法衔接机制不顺畅、执法法律依据不完备、执法保障不健全、执法行为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是长期制约城管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央2015年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启动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我省2017年出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截至目前,省市县三级已全面完成城管领域机构综合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处罚权集中行使等重点改革任务,基本实现城管领域执法主体明确、管理体制统一和执法范围清晰,执法衔接、执法依据、执法保障等方面工作也取得明显进步,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按照《实施意见》关于“坚持改革与立法的有机衔接,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要求,大力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努力通过立法固化改革成果,为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支撑。你在提案中建议“从省级层面制定一部覆盖执法职责、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保障、执法程序明确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正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在《条例》(修订草案稿)中提出了相应修订条文。
今年,省政府将《条例》修订纳入立法计划调研论证类项目。我厅已制定工作方案,将会同省人大城环资委、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赴相关省市深入调研,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修改现有条文,力争将《条例》修订纳入明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制定类项目,推动《条例》早日修订出台。
再次感谢你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