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宏代表:
您好,您牵头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第3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立法进展情况
近年来,我厅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部署,在推动国家、省级试点示范城市先行先试的基础上,于2019年全面启动1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统筹推进县城、乡镇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截至2021年底,1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3%,居民小区分类覆盖率63%,全省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值得肯定的是,内江市作为非试点示范城市,但在推进垃圾分类过程中,上下齐心、措施有力,探索出了“甜城码上收”模式,在全国城市垃圾分类工作首次评估及最近公布的第二次评估考核中均进入第一档(成效明显),实现了后发先至。
为推动垃圾分类制度化、长效化,2019年以来,我厅积极推进全省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制定、修订工作。2019年11月,完成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工作,增补了垃圾分类相关内容;2021年,结合《固废法(修订版)》最新规定,配合修订《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完善了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规定。重点加强垃圾分类省级专项立法工作,我厅于2019年底组建立法工作组,扎实推进立法工作,通过赴省内外城市开展垃圾分类立法调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起草了条例初稿。2020年,省政府将《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调研类项目,我厅及时完成调研工作,征求了各级各部门和专家、协会等意见,并结合新修订《固废法》对有关内容进行完善,于2020年6月底分别向省人大城环资委、司法厅报送了《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2021年,省政府将《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重点调研类项目,我厅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综合采用书面调研与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先后对浙江、广东、重庆、深圳、内江、泸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向司法厅报送了立法调研报告。连续两年圆满完成立法调研任务,同时还积极指导各地加快垃圾分类地方立法,截至目前,成都、德阳、雅安、攀枝花、广元等5个市已制定或修订了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法规规章,内江、泸州等市正在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工作。
二、有关部门意见
近日,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省级立法一事,我厅利用参加省人大城环资委202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座谈会的契机,专门向省人大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恳请予以立法支持。同时,结合办理本建议,我厅又书面征求了司法厅意见建议。从沟通对接的情况来看,立法部门认为暂时不宜制定出台垃圾分类省级条例。主要有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省级层面垃圾分类专项立法时机还不成熟。我省区域发展差异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正处于推进阶段,可以上升为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有效经验模式较少,省级层面立法难以兼顾各地差异,法则内容过细、过严可能导致难以落实,法条过粗、过泛、过于宏观又难以体现立法目的。二是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已包含垃圾分类内容。新修订的《固废法》增设了“生活垃圾”专章,对生活垃圾分类原则、各方主体职责、设施建设和违法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去年,我省在修订《固废条例》时,也参照国家立法方式,在条例中增设置了“生活垃圾”专章,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建立、各方主体责任等需要在省级层面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目前该条例已提请省人大审议,预计年内即可出台实施。三是各市(州)具备自行立法条件。《固废法》和省《固废条例》均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既符合立法权限规定,又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有利于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
三、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省级立法工作,加强与省人大、司法厅沟通对接,赴福建、山东、安徽等已出台省级垃圾分类条例的省份开展调研,充分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在推进立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力争把我省立法工作准备得更充分,推动省级垃圾分类条例早日出台。
再次感谢你对我省垃圾分类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