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303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4-26
  • 来源:厅计财处
  • 浏览:
  • 【字体:
  • 打印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城区、县城,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相关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城区、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县城执行。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实行阶梯累进制:

(一)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成都市城区的基准标准由成都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在0.50—1.50元/平方米·日的范围内确定,其他设区城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30元/平方米·日,县级市城区和县城的基准标准为0.20元/平方米·日。

(二)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3倍,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4倍,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

三、以下情形的收费标准为0: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四、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市道路占用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六、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