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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期)

  • 发布时间:2024-08-26
  • 来源:厅消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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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房建成后,需要开展消防验收,建设单位是否需要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查验,是否需要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出具评定报告?

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相关要求,包括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具体可参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川建消监函〔2022〕84号)执行。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中明确: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6.3.1条规定了“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请问这个要求是只针对消防电梯,还是对建筑内所有电梯的一致要求?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第6.3.1条规定“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同时,本条规定的条文说明阐明“建筑内的每个电梯井均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允许敷设、穿越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并且电梯层门应具备足够的耐火完整性能。”

六、四川省在建筑防排烟系统中是否可以采用复合型耐火风管?

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适用于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明确了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的材料、密闭性能等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明确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管道的设置要求和耐火极限。参建单位可以选用符合该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的复合型耐火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