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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04-28
  •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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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25〕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办业务类型

按照原检测资质标准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现有检测机构”),按“重新核定”办理。

新设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按“首次申请”办理。

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按照“入川承揽业务信息报送”办理信息录入,取得《入川信息报送电子登记表》后,可办理“入川检测机构新增场所”。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申请增项、参数申请、延续、变更和注销等业务。

二、现有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2025年10月31日前继续有效。现有检测机构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申办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取得的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其原资质证书失效。

三、检测机构资质审批采取线上审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办理时限内。

四、2025年5月1日起,检测机构可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sczwfw.gov.cn/)“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以下简称“系统”)填写资料。5月6日“系统”开始受理申请。

五、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政策、标准、系统操作等咨询服务电话。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028-64796180

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3488

省建设科技发展与信息中心:028-85378896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政策宣贯,畅通政策问答渠道,及时将资质办理最新政策要求和服务举措传达到辖区各检测机构,并收集意见、建议反馈至住房城乡建设厅,确保资质审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同时,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做好辖区内检测机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