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提升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养与专业能力,现就加强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与综合监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和日常监管,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实操考核基地(以下合称“培训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培训机构负责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实施与学员服务。
二、教育对象
在我省从业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身体健康,恪守职业道德的人员。
安管人员岗位: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类)、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类)。其他类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颁布情况另行确定。
特种作业操作工种: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其他操作类别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颁布情况另行确定。
三、内容形式
学习内容涵盖理论和实操两部分,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继续教育机构应以班级形式组织教学,课程设置须符合相应证书岗位(工种)的继续教育大纲要求,每年至少对学习内容进行一次更新升级。
(一)线上学习。重点讲授从事专业工作所需掌握的重点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专业知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
(二)线下学习。将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环保和职业健康要求贯穿继续教育全过程,并根据各类人员岗位特点,实施差异化教学:
1.安管人员A类、B类:以面授教学、研讨交流、人机交互、模拟现场等方式,结合岗位要求完成风险研判、应对决策、查找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操训练。
2.安管人员C类及特种作业人员:在完成面授学习基础上,须按要求参加风险辨识和防范、安全规范操作、故障诊断排除、险情应急处置等实操训练,强化实际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教育学时
安管人员须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24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的继续教育,其中线上学习15学时,线下学习及实操9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须完成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其中线上学习16小时,线下学习及实操8小时。
五、教育流程
(一)个人注册。学员登录“四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网址:celp.scac.edu.cn),点击“用户注册”,完成注册及个人实名认证。
(二)培训报名。学员通过平台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并联系机构完成缴费及报名确认。
(三)学习测试。学员需使用手机或电脑登录省平台完成规定学时的线上学习及测试,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由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学习、实操训练等内容。参加继续教育的岗位(工种)须与持有证书岗位(工种)一致,持有多类证书的人员,应分别参加对应岗位(工种)的继续教育。
六、结果运用
(一)证书延续。学员完成规定学时且考核合格3个工作日后,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办理证书延续。
(二)证书入川。持有可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查询的外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和外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人员入川从业,应完成我省实际操作继续教育课程。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渠道,确保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
(二)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配齐配强师资力量,提升服务水平,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落实“谁培训,谁负责”的培训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继续教育质量。在组织培训前,须通过省平台报送培训方案(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师资、教学内容等),采用仿真模拟系统完成线下实操,确保数据自动上传至省平台,同时做好现场签到、考勤记录、课堂视频及照片等过程资料留存和管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切实履行人才培养主体责任,鼓励为本单位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提供时间支持,组织其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并督促省外转入员工完成我省线下实际操作继续教育课程,确保本企业员工应培尽培、依规从业。
(四)持证人员应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端正学习态度,严守培训纪律,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
八、其他事项
自2025年11月1日起,所有持证人须通过省平台进行继续教育。在此日期前已报名缴费的学员,须在11月20日12:00前按旧模式完成学习,培训机构须在当日16:00前将完成继续教育学员数据报送省厅。逾期未上报的,需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继续教育流程”重新完成学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