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现将《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发出即日起,《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5〕422号)相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