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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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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电梯增设,

《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而制定出台。《指导意见》确定了2019-2021年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流程和政策保障措施。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将电梯增设作为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要求“支持加装电梯”;201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也指出,要“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更好地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办好民生实事的现实需要。2015年,我厅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纳入“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加以启动实施,会同公安厅、省质监局印发了《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大力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深得群众赞许。但同时,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组织实施流程和审批程序不够优化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需通过《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强化整体联动,完善组织实施流程、优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更好地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因此,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既符合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也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品质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指导意见》的重点

  《指导意见》与原《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5〕422号)文件相比,《指导意见》重点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完善电梯增设实施条件

  2015年出台的《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明确电梯增设的重要实施条件是“经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住户同意”。从目前实施情况看,群众反映该条款存在一定争议。对此,2018年,由省人大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分赴各地调研,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一方面,电梯增设条件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为保障电梯增设过程中所有业主正当权益不受损害,2018年8月我省综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考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做法,由成都市先行先试,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中将该条款调整至“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先行先试经验基础上,《指导意见》明确“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同时,考虑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协商难度较大,《指导意见》明确了在其他业主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相关业主可请求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协商、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及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压实电梯增设各方责任

  为确保电梯增设和运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电梯增设和运行使用期间的实施主体,细化了实施主体、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主体责任和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考虑实施主体为小区居民,大部分缺乏工程建设相应的专业知识,《指导意见》提出在建设阶段,实施主体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等作为代理单位(人),负责工程的手续办理和组织实施;在运行使用阶段,实施主体可委托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检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的应当约定实施主体的相关业主作为使用管理者,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三)优化电梯增设审批服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指导意见》在原《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电梯增设审批环节。在基本建设程序框架下,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并提出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电梯增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简化许可要件,推行联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电梯增设涉及到水、电、气、通信等报装的,相关单位、企业要简化手续,实施“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让“部门多服务,群众少跑腿”。同时,按照国办发〔2019〕11号文件提出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求,《指导意见》提出“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简化电梯增设施工图审查程序”。

  (四)强化电梯增设政策支持

  2015年,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给予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以奖代补政策已于2018年底到期。为切实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补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财力情况,对地方政府推动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给予资金奖补”。同时《指导意见》也明确对“符合中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可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从总体要求、组织实施、保障措施3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共计12项30款。

  (一)关于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自主、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自2019年起利用3年时间完善城市(县城)既有住宅居住功能,逐步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管理、维护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群众居住品质,为实现住有宜居目标夯实基础。

  (二)关于组织实施流程

  《指导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实施主体、实施条件、协商机制、建设程序、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资金筹措要求。实施主体方面,《指导意见》确定了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明确了实施主体的相关责任和建设阶段、运行使用阶段参与各方的责任;实施条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增设电梯需业主同意、具有合法权属、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协商机制方面,《指导意见》对业主协调推进电梯增设工作方式给予指导,提出了协商同意、调解协商以及包含司法途径的其他途径的方式,协商推进电梯增设工作;建设程序方面,《指导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竣工验收和使用登记环节中实施主体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方面,《指导意见》明确电梯增设后运行维护责任以及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各方责任和权益。资金筹措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业主自筹为主、社会资本参与、政府财政支持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

  (三)关于保障措施

  为切实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在保障措施方面,要加强领导、优化服务、鼓励创新的总体要求,提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予以协助、支持的协商共管的工作格局。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