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结果16

时间范围
查询范围
排序方式
附件类型

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原承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七、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的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等五市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7号)规定申报办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也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备案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八、2021年7月1日零时前已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申请的,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局应继续受理,按规定审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8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7-16

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原承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七、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的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等五市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7号)规定申报办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也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备案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八、2021年7月1日零时前已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申请的,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局应继续受理,按规定审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8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7-16

资质标准   49.1.1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9.1.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49.2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49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08-04

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精神,现将我省劳务分包资质管理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尚在有效期内的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即将到期限的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不更换证书,按旧资质标准办理延续。   三、对已过期的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要求办理资质证书延续的,一律按新标准申报重新核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23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08-29

劳务有限公司等638家企业资质实行重点监督复查,现将监督复查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复查申报程序 凡列为本年度资质监督复查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参加企业资质监督复查。企业复查资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州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务企业、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总承包三级由市、州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论报省建设厅备案;二级及二级以上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由市、州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定。 二、监督复查资料要求 (一)参加2009年资质重点监督复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通过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资质复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出带条形码的《2009年度建筑企业资质监督复查表》,未通过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的资质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二)监督企业报送复查资料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带条码的《2009年度建筑企业资质监督复查表》;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议纪要)、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 4、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社保证明材料; 5、公司针对下列问题的自查报告: ①.近两年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②.近二年是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③.近二年在建筑市场是否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的问题; ④.公司的人员、设备、管理、业绩是否符合企业资质标准; ⑤.企业资质是否在完成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报送上述资料需要提供相关原件备验(身份证除外)。 三、监督复查时间 所有资质复查企业应于2009年8月1至8月30日将复查资料报送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其审定结果和初审意见报建设厅备案和审定。 本次企业资质复查是对企业资质动态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凡列为本次监督复查范围的企业,自本发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增项或升级事项,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资质复查的企业以复查不合格论处,并以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如连续三年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的将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附件:1、200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复查表.doc 2、2009年度重点监督复查企业名单.xls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02-26

劳务有限公司等158家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核销资质证书处理。 现将被核销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通告于后(见附件)。 被核销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可重新提出资质申请,符合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可取得新的资质证书。 附件:成都市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158家被核销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名单.xls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01-20

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830家企业实行资质监督复查,现将复查中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监督复查申报程序 凡列为本年度资质监督复查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参加企业资质监督复查。劳务企业、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总承包三级企业其复查资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州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审定,审定结论报省建设厅备案;二级及二级以上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由市、州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定。属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其复查资料直接报省建设厅。 二、监督复查资料要求 (一)参加2008年资质重点监督复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通过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资质复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出带条形码的《2008年度建筑企业资质监督复查表》,形成纸质材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未通过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的资质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二)监督企业需提供下列附件(复印件) 1、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议纪要)、身份证、职称证书。 3、公司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及证书。 4、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社保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报送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原件备验(身份证除外)。 三、监督复查时间 所有资质复查企业应于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将复查资料报送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其审定结果和初审意见报建设厅备案和审定。 本次企业资质复查是对企业资质动态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凡列为本次监督复查范围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复查,将以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如连续三年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的将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附件:1、二OO八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复查表.doc 2、2008年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复查名单.xls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01-19